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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谭某甲、谭某乙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男,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邓桂霞,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某乙,男,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谭某丙,男,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武晴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及其辩护人邓桂霞、被告人谭某乙、被告人谭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谭楼村因丈量宅基原因与谭某丁家人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用木棍将谭某丁打伤,被告人谭某丙将谭某壬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谭某壬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与被害人谭某丁、谭某壬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一次性赔偿谭某丁、谭某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并已过付。被害人谭某丁、谭某壬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谭某乙、谭某丙到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斗虎屯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谭某壬、谭某丁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15日10时左右,在聊城市斗虎屯镇谭楼村,因丈量宅基地的事情和谭某甲一家发生纠纷后打架,二人被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等人打伤的事实。证人贾某乙、薛某、谭某戊、张某丙、张某丁之、谭某己、谭某庚、谭某辛等人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5日10时左右,在聊城市斗虎屯镇谭楼村,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等人因丈量宅基地和被害人谭某壬、谭某丁发生纠纷后打架的事实。鉴定意见(聊)公(东)鉴(伤)字(2013)1176号、(聊)公(东)鉴(伤)字(2013)S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关于谭某丁、谭某壬损伤程度说明,证实被害人谭某丁的伤情属轻伤一级,谭某壬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书证公安机关违法犯罪经历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赔偿谅解书,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谭某甲的辩护人邓桂霞辩称:谭某甲认罪悔罪,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依法应予刑罚。对被告人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决定刑罚。被告人谭某乙、谭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均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谭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谭某乙、谭某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谭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翟 娟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人民陪审员  李明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