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佟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程度初中,系广州市黄埔区铭港食品店实际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佟某在其实际经营的位于本区黄埔东路168号104铺自编119铺的广州市黄埔区铭港食品店内,对外销售“黄道益活络油”、“余仁生白凤丸”等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同年11月10日下午,公安机关联合本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上址,抓获被告人佟某,并缴获药品“黄道益活络油”21瓶、“余仁生白凤丸”1瓶等共51种114瓶(盒),销售金额8129.7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佟某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向某、冯某、梁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佟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佟某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并考虑到被告人佟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某犯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判处被告人佟某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佟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清)。二、禁止被告人佟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的赃物活络油21瓶(黄道益牌、50毫升)、白凤丸1盒(余仁生牌、14克×6瓶)、猴枣末2支(余仁生牌、0.37克)、猴枣末化痰散2支(余仁生牌、0.37克)、撤隆巴斯2盒(撤隆巴斯、20张)、儿童幸福伤风素1盒(fortune、12片)、日本肝油丸2瓶(河合制药株式会社、300粒)、能得健钙镁加c2瓶(意大利圣玛利诺、240毫升)、七海健儿宝2瓶(severseas、250毫升)、胃仙u药2瓶(滋贺县制药株式会社、30粒)、活络油5瓶(和兴百花牌、3毫升)、曼秀雷敦薄荷膏2支(美国曼秀雷敦公司、85克)、安美露2瓶(小林制药香港有限公司、46毫升)、风痛灵1瓶(公牛牌、50粒)、鲜果味1瓶(dha、180粒)、蚬壳胃散2盒(蚬壳药行、60克)、南洋新加坡牛车水1瓶(大礼堂、40毫升)、金波士田七麝香千里追风油1瓶(星加坡鸿威药业公司、40毫升)、金虎头千里追风油1瓶(星州药业、40毫升)、珮夫人小儿止咳露3瓶(unicornlaboratories、120毫升)、珮夫人小儿止咳露2瓶(unicornlaboratories、60毫升)、双飞人4瓶(双飞人、80毫升)、强力无比膏4支(东信贸易公司、18克)、无比滴3瓶(池田模范堂、50毫升)、斧标驱风油1瓶(梁介福药业私人有限公司、56毫升)、斧标驱风油1瓶(梁介福药业私人有限公司、28毫升)、紫花油2瓶(香港紫花油公司、26毫升)、紫花油2瓶(香港紫花油公司、12毫升)、添喜堂天喜丸1盒(同仁药业集团、120粒)、添寿堂天喜丸1瓶(添寿堂、120粒)、lecithin卵磷脂丸1瓶(banpharmacaps100粒)、位元堂猴枣散1盒(位元堂药厂有限公司、18支)、七厘散2盒(香港回春堂中药厂、10瓶)、豆蔻膏2支(星州药业、65g)、怡安堂保婴丹2盒(怡安堂、6瓶)、余仁生保婴丹1盒(余仁生香港有限公司、6樽)、日本心丹1瓶(永安贸易公司、100粒)、康补强效感冒伤风2盒(康補、12粒)、日本救心丹纸盒1盒(救心制药株式会社、100粒)、万金油红盒2瓶(虎标万金油、19.4g)、太和洞久咳丸9瓶(太和洞药厂、60粒)、正露丸1瓶(大幸制药株式会社、100粒)、肚痛健胃整肠丸1瓶(香港李万山大药厂有限公司、100粒)、特效必理痛1盒(必理痛、8粒)、必理痛特强2盒(必理痛、10粒)、马百良猴枣散1盒(马百良药厂有限公司、6瓶)、公牛牌风痛灵1瓶(鸿伟药业有限公司、30片)、曼秀雷敦樱桃伤风2支(mentholatum、28g)、衍生感冒止咳冲剂2盒(衍生行有限公司、8包)、衍生七星茶1盒(衍生行有限公司、20包)、衍生开奶茶1盒(衍生行有限公司、20包)等,均予以没收(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治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吉静邓国容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