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炎申请执行黄小兰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刘炎,男,汉,生于1985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黄小兰,女,汉族,生于1957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受理刘炎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0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刘同海和黄小兰共有的房屋一套过户给刘炎所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