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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炎申请执行黄小兰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刘炎,男,汉,生于1985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黄小兰,女,汉族,生于1957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受理刘炎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0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刘同海和黄小兰共有的房屋一套过户给刘炎所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