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2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惊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