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许令帅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终字第00055号原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男,汉族,1994年1月2日出生,淮南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年3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潘刑初字第0027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许某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4)潘刑初字第002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可审判员 李景田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