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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魏开波与孙召灵、刘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开波,孙召灵,刘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338号原告:魏开波。被告:孙召灵。被告:刘玉忠。原告魏开波与被告孙召灵、刘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开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秀莲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