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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刁在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文杰;刁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524号原告:刘文杰。天长市供电有限公司大通供电所职工。被告:刁在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杰诉被告刁在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文杰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文杰承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