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雪武与深圳市路桥建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路桥建集团有限公司,张雪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路桥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路红岗东村路桥大厦19-23层。法定代表人刘声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武,住湖南省浏阳市。上诉人深圳市路桥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雪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49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已履行,不应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成立的长浏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部为修建长浏高速,向被上诉人购买了五金材料,并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上诉人了欠款单,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因上诉人承建项目所在地在湖南省浏阳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浏阳市。因此,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