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洪强与王纪成、刘玉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强,王纪成,刘玉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张洪强,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贾兰贵,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纪成,男,汉族,居民。被告:刘玉良,男,汉族,居民。原告张洪强诉被告王纪成、刘玉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应诉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洪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元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