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洪亭与满都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亭,满都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07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亭,男,1959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满都夫(又名那仁满都夫),男,1970年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关于李洪亭申请执行满都夫(2014)翁民初字第40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满都夫名下所有的蒙DXXX**号低速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执行人满都夫(又名那仁满都夫)名下所有的蒙DXXX**号低速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