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关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关祥,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28-1号申请执行人:陈关祥,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琊区××号。被执行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法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计485821.00元,并承担执行费73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17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盛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萍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