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虹民初字第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洪杰与殷珂、戴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杰,殷珂,戴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虹民初字第0673号原告朱洪杰。委托代理人王斌,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珂。委托代理人费书兵,泰兴市元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殷茂林。被告戴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杰与被告殷珂、戴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轼代理审判员 吕 兵人民陪审员 胥昌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