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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案外人)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黎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明昊(曾用名李世明),男,汉族,1961年1月2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XXXXXXX(0),住香港德辅道中242号盐业银行大厦1101室。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林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明昊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股份)侵权纠纷一案时,于2014年12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泰股份所有的位于济南市济南市房产(房产证号:历城xxxxx、历城xxxxxx)。案外人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生物)对查封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金泰生物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金泰生物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泉审判员 乔东宁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