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嘉兴市建美轻体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茂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建美轻体建材有限公司,杭州茂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52号原告:嘉兴市建美轻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陶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水明,嘉兴市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茂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红普路759号3幢801室。法定代表人:邵建良。本院在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审理原告嘉兴市建美轻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原告已收到被告的履行款,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建美轻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嘉兴市建美轻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继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