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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鑫业天达文化交流中心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鑫业天达文化交流中心,野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4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鑫业天达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该中心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野艳君。再审申请人北京鑫业天达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鑫业天达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野艳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6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鑫业天达中心申请再审称:我单位与野艳君之间属于居间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我单位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在案陈述,可以认定野艳君与鑫业天达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双方均未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按照双方协商解除处理并无不当,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亦无不妥。鑫业天达中心提出的再审主张,依据不足。综上,鑫业天达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鑫业天达文化交流中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