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鲍某、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某,蔡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1126号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玉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女,系该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鲍某,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蔡某,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鲍某、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自愿撤诉,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宏伟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