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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商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丹阳分中心、王富明与王富明、赵云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丹阳分中心,王富明,赵云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商初字第01202号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丹阳分中心,住所地:丹阳市城市绿洲小区1幢1-1号。法定代表人陆阳,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朝耀、姚建华,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明。被告赵云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丹阳分中心与被告王富明、赵云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丹阳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学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贡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