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金初字第0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李延欣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李延欣,刘会平,李保战,梅红福,李福山,冯玉红,李彦超,王晓飞,李慧岭,冀春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金初字第024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责人贺江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欣,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刘会平,女,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保战,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梅红福,女,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李福山,男,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冯玉红,女,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彦超,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王晓飞,女,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慧岭,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被告冀春娇,女,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李延欣、刘会平、李保战、梅红福、李福山、冯玉红、李彦超、王晓飞、李慧岭、冀春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行长葛支行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延欣、刘会平、李保战、梅红福、李福山、冯玉红、李彦超、王晓飞、李慧岭、冀春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武燕子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燕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