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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行他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行他字第16号申请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侯李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灿,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捷,男,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上诉等)。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电白县。法定代表人陈世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银行株洲滨江支行、中国银行株洲滨江支行的2775500元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27755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罗 昀审 判 长  董海涛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