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沈理洪与王晓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理洪,王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沈理洪,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晓辉,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理洪与被执行人王晓辉债权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37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王晓辉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晓辉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