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袁建林与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林,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袁建林。被执行人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国贤,总经理。袁建林与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相劳人仲案字(2014)第78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调解书确认:双方间劳动关系于2014年10月14日解除。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7日一次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578741元(详见申请人名单及经济补偿金金额见附件)。其中,袁建林经济补偿金金额为人民币11334.26元。因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袁建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1334.2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建林向本院提出申请:其与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现本人只要拿到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结欠本人的工资,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因解除本人劳动关系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经有关部门协商,经济补偿金本人放弃追索,不要法院再执行。本人现在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相劳人仲案字(2014)第785号仲裁调解书中应支付给袁建林的经济补偿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木林代理执行员 戚鸣宇代理执行员 孙墨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春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