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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钟田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洲工业园(东宝工业集中区)铁山平林。法定代表人陈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明、张庆华,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田木,男,成年,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田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田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猪饲料等牲畜饲料。2014年9月2日,经被告与原告双方核实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2827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在2014年9月25日支付3000元,其余525273元被告一直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钟田木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25273元。被告钟田木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后,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开始,原告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钟田木销售饲料。2014年9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28273元。2014年9月25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元,尚欠52527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应收对账单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钟田木向原告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饲料,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支付尚欠的货款,显属违约,应限期支付。原告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田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田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5273元。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为4525元,由被告钟田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附注:一、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银行转账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账号:10×××0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