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刑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005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无职业。1983年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二年;1987年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津和检公诉刑诉字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3日5时许,被告人范××在本市和平区贵州路东方之珠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林一×睡觉之机,从其盖于身上的被子里扒窃三星牌G7108型手机一部,后藏匿在更衣箱顶。经被害人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范××抓获。被盗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为支持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二×的陈述、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东方之珠休闲洗浴广场消费票据、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在民警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至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退缴赃物,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秀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明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