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杜秀娟与闻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娟,闻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575号原告:杜秀娟。委托代理人:颜琦达。被告:闻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秀娟诉被告闻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秀娟在2015年2月3日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