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诉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修华与徐军、孙世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修华,徐军,孙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47号申请人王修华。被申请人徐军。被申请人孙世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修华与被申请人徐军、孙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修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世伟所有的位于××房产和被申请人徐军所有的位于××房产,保全金额8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世伟所有的位于××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徐军所有的位于××房产。上述一、二两项合计保全金额8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