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章会本与王成华、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会本,王成华,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吴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章会本,男。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发志,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成华,男。被告: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市东吴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会本与被告王成华、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吴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会本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成华、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吴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章会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会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会本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