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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承凤与安徽锦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许承泉与安徽锦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承凤,安徽锦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许承凤,女,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锦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罗助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列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锦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11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