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岗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陈志民与张万友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民,张万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岗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陈志民,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张万友,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民诉被告张万友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陈志民负担。审判长 胡国利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