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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冰洋与房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洋,房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李冰洋。被执行人房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顺成街***号。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华彦,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代收法律文书。李冰洋与房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5日做出的(2014)十仲裁字第0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向房县公路管理局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县公路管理局履行给付义务2552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冰洋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现李冰洋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仲裁委员会(2014)十仲裁字第05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杨承勇审判员 陈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