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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方水芹与闻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599号原告:方水芹。委托代理人:颜琦达。被告:闻昌华。本院于2014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方水芹诉被告闻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方水芹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卡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