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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武汉易捷城市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武汉易捷城市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人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朱宏斌,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轶鸣(一般授权代理),武汉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武汉易捷城市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3号威嘉白金领域A栋A单元1-3层1-5室、419室法定代表人李宏国。申请人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因被申请人武汉易捷城市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捷公司)拒绝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卫公罚(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市卫计委有权对其管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管理。申请人市卫计委查明被申请人易捷公司工作人员夏丽丽、黄欣、阮志丽未取得××证;该单位消毒间未配置保洁柜,将消毒好的杯具放置在无盖桶内,未按照要求保洁存放。认定该单位提供顾客用具未按照卫生要求保洁,以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申请人市卫计委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对易捷酒店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被申请人易捷酒店的委托代理人亦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查明事实后,申请人市卫计委经过告知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武卫公罚(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立即改正及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易捷酒店依法对上述文书进行了签收,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市卫计委作出的武卫公罚(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武卫公罚(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审查费人民币50元,由被申请人武汉易捷城市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薇人民陪审员  刘钢平人民陪审员  王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东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