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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骆大明与怀化市鹤城旅游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骆大明;怀化市鹤城旅游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怀鹤执字第961号 申请执行人骆大明。 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旅游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后中坡板栗湾。 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怀鹤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明华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黄雄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舒美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