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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商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秦庆保、耿万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秦庆保,耿万荣,陈金生,秦翠峰,秦庆玉,王景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15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代表人:路滔,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名扬,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庆保。被告:耿万荣。被告:陈金生。被告:秦翠峰。被告:秦庆玉。被告:王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诉被告秦庆保、耿万荣、王景东、秦翠峰、秦庆玉、陈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庆保、耿万荣、王景东、秦翠峰、秦庆玉、陈金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财产保全费1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窦忠峰审 判 员  杨相国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