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韦美由、韦思裕与韦武福、韦文壮、韦群素生命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美由,韦思裕,韦武福,韦文壮,韦群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韦美由,。申请执行人韦思裕。被执行人韦武福。被执行人韦文壮。被执行人韦群素,本院在执行韦美由、韦思裕申请执行韦武福、韦文壮、韦群素生命权一案,2015年2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韦文壮、韦群素在三天内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当日,被执行人交纳了50000元,本案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贵军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