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山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龚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山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龚某。被告朱某。本院受理原告龚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龚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龚某负担。审判员 葛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