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佟某某非法行医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辩护人魏汉忠,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4)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某及其辩护人魏汉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在新沂市北沟街道枫荷雅居3号楼1单元102室其开设的诊所内,未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全面检查即为其输液治疗,后张某某出现呕吐等症状,佟甲(系佟某某之子)遂拨打新沂市中医院120急救电话,将张某某送至新沂市中医院抢救,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告人佟某某开设的诊所不具备进行心电图检查条件,也未对患者进行听诊、测血压等检查,致使未能及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心肌梗死;同时使用药物654-2可以加速心率,增加心肌氧耗;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发、心脏呼吸骤停,其死亡原因主要为疾病本身,佟某某的诊疗行为对死亡起促发作用。被告人佟某某于2014年6月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北沟派出所依法刑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佟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佟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对被害人死亡起次要作用,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佟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沂市北沟街道枫荷雅居3号楼1单元102室(包括自建房)开设诊所行医。2014年6月4日8时许,张某某到其诊所输液治疗,输液中张某某出现呕吐等症状,佟甲(系佟某某之子)遂拨打新沂市中医院120急救电话,将张某某送至新沂市中医院抢救,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告人佟某某开设的诊所不具备进行心电图检查条件,也未对患者进行听诊、测血压等检查,致使未能及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心肌梗死;同时使用药物654-2可以加速心率,增加心肌氧耗;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心脏呼吸骤停,其死亡原因主要为疾病本身,佟某某的诊疗行为对死亡起促发作用。被告人佟某某于2014年6月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北沟派出所依法刑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佟某某于1994年5月1日,经新沂市卫生系列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新沂市新安乡人民政府聘佟某某任医师;2001年3月26日,经新沂市乡村保健人员技术职称评委会评审,获得乡村保健人员技术职称资格证书;2008年8月至2011年7月在淮阴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省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补偿教育卫生保健专业学习并毕业;2009年6月10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职业证书,当月20日,经徐州市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心培训,取得江苏省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合格证书。还查明,被告人佟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赔偿被害人丧葬费2.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佟某某生于1949年6月22日。(2)新沂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佟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案于2014年6月9日立案侦查。(3)新沂市公安局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佟某某于2014年6月9日被依法刑事传唤到案。(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佟某某诊所内葡萄糖注射液,一次性注射器等物品。(5)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开设的门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佟甲(系被告人佟某某之子)于2012年5月28日、2013年5月21日二次被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6)乡村保健人员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佟某某于2001年取得乡村保健医师资质。(7)淮阴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补偿教育卫生保健专业毕业证书,证实被告人佟某某取得卫生保健专业中专学历。2、证人证言(1)证人佟甲的证言,证实其父亲佟某某是用其名字开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许可证。2014年6月4日早上9时许,其到父亲佟某某开的诊所里,刚到还没一分钟,父亲就让其快点拿纸,说张某某吐了,其就用纸把张某某的呕吐物给擦了,张某某吐的都是稀饭还有酒味,父亲就给张某某针灸的,其打了120。救护车来的时候张某某还说他不要去医院,其就对他说你不去也要去,这里没有设备,然后救护车就把他送去医院了。张某某有胃病好多年了,经常因为胃疼来诊所挂水,稍微好一点了他就不挂了,挂完就接着喝酒。(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4日早上8点多,其因为感冒去佟医生的诊所挂水,看到有个男的躺在地上,佟医生就对他说要挂水就躺倒床上去挂,接着佟医生就给他挂水的。过了几分钟其看到那个男人躺在地上吐了,其就喊佟医生过来看看怎么回事,佟医生看那个人在吐就拿针给他针灸,还让他儿子佟甲拿纸给那个男人擦,当时佟医生还问那个男人要不要去医院,那个人说没事不去医院,佟甲就说不去也要去,这没有设备,然后佟甲就打了120,不到10分钟救护车就来把那个男的送去医院了。(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4日早上,其带家属王某某到北沟镇枫荷雅居佟某某家开的诊所去挂水,看到有个喝醉酒的男的躺在病床上,佟某某给他挂完水后,那个男的就从病床上躺到了地上嘴里还吐着白沫,佟某某就叫他转去医院治疗,那男的不去,佟某某的儿子说不能由着他,必须去医院,然后佟某某的儿子就打了120,大约10分钟救护车就来把那个男的送去医院了。(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6月4日上午八点左右,其到新东佟某某家的卫生室里挂水的,正在挂水时从外面进来一个人,闻到那人一身酒气,一进来就睡在地上,佟某某儿子就问那人你怎么了,给你打120,佟某某说要不我给你一针,等救护车来了再拉走,佟某某给他打没打针其没看清,后来那个人被救护车拉走了。卫生室里平时都是佟某某给人开药、挂水的。(5)证人闻振坤证言,证实其是新沂市中医院骨伤科医师,同时是120车的备班医生。2014年6月4日早上9点15分,新沂市中医院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说枫荷雅居有人要急救,大约9点20分左右,其和工作人员赶到枫荷雅居的一个诊所,看到一个病人靠在病床上,他双眼睁开,脸色发暗,有个老医生在用针灸对他施救,那病人的人中穴和手上都被扎了针,其用手拍那病人肩膀,那病人没有说话神志丧失,瞳孔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也无颈动脉搏动,其和工作人员把病人抬上救护车就往中医院赶,在车上其给病人做了心肺复苏,到了医院是邢某某医生负责抢救的。(6)证人邢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新沂市中医院急诊科医生,2014年6月4日上午九时其在中医院急诊科一楼值班,接到有急诊的电话,就到120急诊门前等120车来,其见到车来了,闻振坤医生正在120车里给病人做体外心脏按压,把病人从车上抬下来后送到抢救室,其和闻振坤、王恒武对病人进行抢救,大约过了一个小时,病人心电活动消失,宣布死亡。病人送到医院后,瞳孔对光反射消失,散大,呼吸、心跳停止,颈动脉搏动消失,左边合谷穴、人中穴分别扎了一根针灸针。送来的人说病人是从北沟镇罗马名城小区南边巷子里一个小诊所里拉来的,那诊所里有个老医生。(7)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在风荷雅居楼下诊所里的死者张某某是其丈夫,张某某除了有胃病之外,身体一直很好,当时是佟某某的儿子佟甲给张某某看病,张某某是被佟甲挂水给挂死的。其要求对张某某进行病理分析。(8)证人张甲证言,证实6月4日在风荷雅居楼下诊所里的死者张某某是其父亲,其父亲除了有胃病之外,一直身体很好,早晨其上班时还很好,不可能在两个小时后就死了,其怀疑给其父亲看病的不是佟某某,是他儿子佟甲。3、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在北沟镇枫荷雅居小区的房子里开的诊所,房子是其儿子佟甲的,诊所是其开的,诊所没有名称,平时都是一些熟人来找其看病挂水,佟甲在卫生所上班,他平时有空会过来帮忙。2014年6月4日早晨,张某某捂着胃说佟医生你快给我挂水,我胃又疼了,他说前一天晚上喝酒的,其就给他开了5%的葡萄糖两瓶(250ml一瓶)、四万单位的庆大霉素6支、维生素B60.2、654-210毫克,噢美拉锉80万单位的1支、针管一个、皮条一个。当其把药拿出药房给他配的时候就看到张某某躺在地上,其当时就问他怎么躺地上了,张某某说身上太热了,躺在地上凉快凉快。后他起来去床上躺着了,其开始给他挂水的。后去给别人看病,另外一个病人王某某喊其过去看看,其到跟前就看到张某某又躺在地上,张某某吐了,他吐的都是前一天晚上吃的东西,这时,佟甲回来了,其让佟甲赶快拿纸来给张某某擦,擦完后就给他针灸,其针了颌骨、人中、十宣,接着佟甲就打了120,救护车来的时候张某某还说不去,没事,佟甲就说你不去也得去,然后救护车上的人就拿担架把他抬走了。当时走的时候其跟车上的医生说他头天晚上喝酒了,他每次喝酒都是这样,不过这次有点不一样。出事故的时候其有医生执业证书,门诊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2年、2013年因为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被卫生监督部门处理过两次,处理的时候其都不在,是佟甲签字的。被处理过后其又重新开了,主要是图经济利益。4、鉴定及专家会诊意见:(1)徐州医学院司法鉴定所法医学病理学检验报告书,证实张某某系左心室急性心肌梗死,心肌凝固性坏死,心肌多灶性纤维化,部分心肌萎缩,心肌间灶性炎细胞浸润。心脏重330g。左冠状动脉主干狭窄2级,前降支及左旋支狭窄1级,右冠状动脉狭窄3级。肺淤血,肺水肿,灶性肺不张、肺气肿,气管内少量胃容物;肾小动脉硬化了肝脏汇管区少量炎细胞浸润;脑淤血,脑水肿;全身多脏器淤血,自溶。(2)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徐)公(物)鉴(毒物)字(2014)266号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未在张某某胃组织及内容物中检测出毒鼠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成份;张某某心血未检出乙醇成份。(3)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新)公(刑)鉴(法)字(2014)57号,证实佟某某诊所不具备进行心电图检查条件,也未对该患者进行听诊、测血压等检查,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张某某心肌梗死;同时使用6542可以加速心率,增加心肌氧耗;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心脏呼吸骤停。其死亡原因主要为疾病本身,佟某某的“诊疗行为”对死亡起促发作用。(4)徐州市医学会关于张某某死亡原因的专家会诊意见,证实佟某某的诊所不具备进行心电图等检查条件,也未对该患者进行听诊、测血压等检查,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张某某心肌梗死;同时使用654-2可以加快心率、增加心肌氧耗;张某某死亡原因主要为疾病本身,佟某某的“诊疗行为”对死亡起促发作用。5、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新沂市北沟镇枫荷雅居小区佟某某的诊所的地理位置、内部陈设等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使用的药物对被害人的死亡起促发作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但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佟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对被害人死亡起次要作用,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使用的药物对被害人的死亡起促发作用,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属故意犯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福航人民陪审员 刘洪楼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