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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洋、景艳辉等与田悦丰、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景艳辉,田悦丰,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刘洋,唐山市博尼亚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原告:景艳辉,唐山赛特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田悦丰,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干部。被告: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岩北路付家屯村东。法定代表人:石贵生,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钧,该分局主任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景艳辉与被告田悦丰、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洋、景艳辉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洋、景艳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