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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定忠与钱德树、贾开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定忠,钱德树,贾开林,安徽顺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徐定忠,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德树,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贾开林,男,1946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安徽顺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学成,该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定忠与被告钱德树、贾开林、安徽顺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定忠于2015年2月16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定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定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徐定忠负担。审 判 员  齐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芫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