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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发琴与李贵臣、聊城市东昌府区全顺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琴,李贵臣,聊城市东昌府区全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817-1号申请执行人张发琴,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贵臣,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全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红飞,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贵臣、聊城市东昌府区全顺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全顺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