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恒晟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恒晟物业有限公司,贾东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470号原告:昌图恒晟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田,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昌图分所律师。被告:贾东明,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恒晟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因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物业管理公司撤回对被告贾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昌图恒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