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徐麦安申请执行胡永甫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麦安,胡永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徐麦安,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永甫,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胡永甫名下所有的货车一辆、担保人安礼军名下所有的汽车一辆。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提出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永甫名下货车一辆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安礼军名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拥 军审 判 员 岳 志 刚审 判 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