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广新与吴旭升、深圳市国安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广新,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旭升,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国安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李广新因与被申请人吴旭升、深圳市国安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广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