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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广新与吴旭升、深圳市国安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广新,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旭升,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国安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李广新因与被申请人吴旭升、深圳市国安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广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