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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0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芜湖大正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大正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0533-1号原告:芜湖大正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中山。法定代表人:于泳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勇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奚嘉,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定代表人:叶立群,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大正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大正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原告方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大正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一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