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蒙执字第16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建忠、任明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忠,任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蒙执字第1612-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忠,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任明中,男,194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蒙经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明中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建忠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明中在银行的存款元。冻结被执行人任明中配偶王光侠在银行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沛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