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西执字第89-1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XX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XX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XX纺织品有限公司,牡丹江XX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西执字第89-1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XX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男,经理。被执行人牡丹江XX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XX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XX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牡丹江XX家纺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3)牡西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儒审 判 员 黄洪涛人民陪审员 董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公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