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余杨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杨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60号罪犯余杨忠,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处罚金62万元,互为连带退赔被害人1851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余杨忠于2012年12月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改造期间,该犯同案犯提出申诉,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3日作出(2013)仙刑监字第4号再审判决书,决定对该案再审。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仙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莆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余杨忠罚金及赔偿款未到位金额多,鉴于第一次呈报减刑,建议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余杨忠财产刑履行数额低,且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也对该犯呈报减刑建议从严掌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杨忠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