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孟祥锋与刘连龙、李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锋,刘连龙,李慧,唐淑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孟祥锋。被告刘连龙。被告李慧。被告唐淑军。原告孟祥锋诉被告刘连龙、李慧、唐淑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孟祥锋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连龙、李慧、唐淑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祥锋撤回对被告刘连龙、李慧、唐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祥锋承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润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