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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孟祥锋与刘连龙、李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锋,刘连龙,李慧,唐淑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孟祥锋。被告刘连龙。被告李慧。被告唐淑军。原告孟祥锋诉被告刘连龙、李慧、唐淑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孟祥锋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连龙、李慧、唐淑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祥锋撤回对被告刘连龙、李慧、唐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祥锋承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润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