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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迅诉谭森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迅,谭森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号原告杨迅,男,汉族。被告谭森超,男,汉族。原告杨迅诉被告谭森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迅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森超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依法减半收取812.50元,由原告杨迅负担。审判员 杜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姝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