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迅诉谭森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迅,谭森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号原告杨迅,男,汉族。被告谭森超,男,汉族。原告杨迅诉被告谭森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迅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森超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依法减半收取812.50元,由原告杨迅负担。审判员 杜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姝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