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吴柏琼与王山林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柏琼,王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吴柏琼,女,生于1980年6月14日,汉族,住安县。被执���人:王山林,男,生于1975年2月20日,汉族,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柏琼与王山林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山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证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