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城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卖志和,莫四妹计生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卖志和,莫四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湾塘路。法定代表人黄越海,局长。被执行人卖志和,男,46岁,住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被执行人莫四妹,女,47岁,住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本院在执行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卖志和,莫四妹关于计生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卖志和,莫四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柳城计生费征字(2011)第14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明朗 百度搜索“”